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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——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,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。近日,常委会组成人员就“仲裁机构独立性”“仲裁协议效力”“仲裁员管理与监督”“涉外仲裁制度”等核心修改问题进行深度讨论,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现代化。 独立性 为仲裁发展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 “草案第9条规定‘仲裁依法独立进行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’,第13条规定‘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’。”张道宏委员认为这两处表述前后矛盾,他建议,“统一组建”改为“指导独立组建”更合适,以强调仲裁委的独立性、与政府机关的非隶属关系。 叶赞平委员表示:“现行仲裁法只规定了仲裁的组织形式是仲裁委员会,这是按照设区的市来设置的,行政化的色彩还是很浓的。”他建议,仲裁法的修改要为仲裁业发展留下足够的法律空间,草案条文里用“仲裁机构”代替“仲裁委员会”,把仲裁院这一机构包含进去。 郑建邦副委员长在发言中指出:“草案第26条司法行政部门‘监督’仲裁工作的表述,较易引发外界对仲裁可能受到行政干预、地方保护的疑虑,不利于树立中国仲裁的独立和中立形象。”他建议,删除“监督”的表述,改为“统筹规划和指导”,“我们要在法律层面消除境内外当事人的疑虑,坚持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,提升境内外市场主体对中国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信心。” 仲裁协议争议 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找平衡 仲裁法草案第31条规定,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,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,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冉博委员建议对这一条作出进一步完善,“在强调意思自治和效率的商事领域,按请求提出的时间先后更为合理;在涉及公共秩序或弱者保护的领域,法律指定的形式则更具正当性”。 实践中,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,争议发生后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张勇委员认为,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“或裁或审”的原则,如果仲裁协议违反了这一原则,应该认定无效。他建议,草案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,“补上”这一规定。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于旭波则认为,依据草案第31条,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,实践中会对仲裁程序运行产生重要影响。他建议,增加以“书面”形式提出的规定,相关表述修改为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,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”。 曹鸿鸣委员建议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权利,简化仲裁委员会转交程序,提升保全的效率,“财产保全有紧迫性,影响的是法院的执行效果,通过仲裁委员会转交,程序上比较麻烦。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的权利,便于加快程序,切实保障合法权益,对仲裁也是有力的支持。为了便于高效操作,可以由当事人在法院网上提出保全申请,法院直接受理”。 仲裁员管理 从“入口”到“出口”全链条监督 “草案第23条关于仲裁员除名的规定仅列举了三种情形,不够完善。”布小林委员认为,应尽量将不适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各类情形列举出来,使其更明确,便于实践中操作。 林锐委员说,中办、国办2019年印发的《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》,提出了要强化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等规定。“草案对仲裁员的准入管理要求比较明确,对退出管理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。”他建议,进一步完善健全仲裁委员会注销和仲裁员退出机制,特别是对其他违法违规违纪、严重有失公平影响仲裁公信力的,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也应当予以注销和处理。 就草案关于仲裁员回避的规定,欧阳昌琼委员从当事人选择权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:“由于仲裁具有双方自愿、一裁终局等特点,决定了申请仲裁与向法院起诉不一样。应当把仲裁员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。仲裁法不能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来立法。”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与“涉外仲裁”有关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,“仲裁法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法律,修订质量直接关系到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评价,应精雕细刻、精益求精,力求达到预期目的。”谷振春委员的发言一语中的。 来源:人民法院报 ![]() 为国家有关金融稳定立法、司法、执法、监管提供专家建议,为金融机构重大疑难案件、重大风险事件提供专业解决方案。金稳法咨聘请了国内法律界、金融业等专家,组成强大咨询服务团队。团队囊括了中国社会科学院、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、中国政法大学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、中央财经大学等院校著名学者、各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司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专家。以首席为代表的金融法咨专家团队,先后为国内十余家金融机构提供涵盖证券交易、私募基金、险资质押、信托贷款、银行函证、联合授信、不良处置、债委会、票据争议、商事仲裁、信贷涉刑、知识产权、失信惩戒、合规治理等专项咨询服务。金稳法咨专项咨询服务的权威性、专业性、及时性、保密性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赏。 咨询合作联系:jinwenfazi@126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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